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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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日报 》( 2025年03月21日 第 03 版 )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第六条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出土、出水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或者依法没收的文物;
(四)公民、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收藏、保管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第七条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