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铜佛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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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日报 》( 2025年11月15日 第 03 版 )

铜佛寺位于原平市同川镇王东社村,始建年代不详,现存建筑最早为元代遗存。据梁架题记记载,元至正二年(1342)、明弘治四年(1491)、清同治三年(1864)重修。

该寺坐东向西,依台地而建,为二进院布局,东西长32米、南北宽18米,占地面积约576平方米。寺前筑有七十二级砖砌台阶。中轴线上依次建有钟楼、观音殿和正殿。钟楼为二层重檐歇山顶建筑,内悬明天启七年(1627)铸造的铁钟一口。正殿面宽三间、进深五椽,采用六檩前带廊构架,斗拱为三踩,单檐悬山顶。其中,正殿的主体构架为元代遗存,寺内其余建筑均为明清遗存。

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等,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法划设的管制空域擅自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