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字数

《 忻州日报 》( 2025年10月16日 第 02 版 )

第四十一条文物销售单位购买、销售文物和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拍卖企业从境外征集文物拍卖标的或者买受人将文物携运出境的,应当依法办理文物进出境审核手续。

第四十二条鼓励公民、组织将合法取得的文物捐赠、转让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第五章 研究与利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开展文化遗址以及相关文物史料历史价值、文化内涵的研究,编纂、出版、制作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影视作品。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石质、土质、木质、泥质、金属等文物的保护和研究,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考古发掘、可移动文物修复等研究。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依法合理利用文物:

(一)建立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

(二)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

(三)作为展览馆、美术馆或者其他展陈场所;

(四)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具有商业功能的近现代建筑等,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服务场所;

(五)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