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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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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日报 》( 2025年08月06日 第 03 版 )
第九十八条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海上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九十九条 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附则
第八章
第一百条 文物保护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期限等,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本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