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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烈女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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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日报 》( 2025年05月23日 第 03 版 )
陈烈女祠位于保德县东关镇城内村西北。据《保德县志》载:“始建于明天启七年(1627),清康熙年间(1662——1722)重修,嘉庆二十五年(1820)重建。”“知州徐效奇所毁,康熙年间重建”。
陈烈女祠坐西向东,为二进院落布局。占地面积685平方米。大门一座,前院过殿面宽三间,单檐硬山顶;南北配殿各面宽三间,单檐硬山顶。后院正殿面宽三间,单檐硬山顶,前设小抱厦;后院正殿内供奉陈烈女塑像。祠内存有明崇祯七年(1634)“圣旨(复制品)”一道,新绘壁画16平方米。2007年6月,陈烈女祠被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如实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出水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和考古发掘资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九条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出水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出水文物。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