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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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日报 》( 2025年05月17日 第 03 版 )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今年2月,中央再次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注入了强大动力和坚定信心。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市民营企业有25.7万余户,就业占比达90%。一些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涉企执行案件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超标查封和违法查封、涉企案件执行周期长成本高、信用惩戒和修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一些地方也在市场准入、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对民营企业设置了不合理的限制和隐性壁垒,不仅影响了当地营商环境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也阻碍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法治乃民营企业发展的根基。护航民营经济,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根本在于法治。
树牢法治理念,公平公正审理各类市场主体案件。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是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保护。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严格执行民法典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不得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公共利益等为借口损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其财产更加安全,让其权益更有保障。
树牢效率理念,着力提升涉民营企业案件司法质效。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是相得益彰的,没有效率的公正,势必让公正的效果大打折扣,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紧张,“等不起”“耗不起”,诉讼时间过长,不仅当事人“讼累”,甚至涉诉企业可能濒临破产倒闭。执法办案中要防止案件办理久拖不决、久办不结影响企业生存发展,防止司法程序空转时间长、不实质性处理企业诉求,坚决把“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的要求落实到每一家涉诉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案件中,尽可能减轻涉诉企业的诉讼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实质化解,真心实意为企业纾困解难,减轻企业“诉累”,以司法裁判的高效率保障企业发展的高效率。
防止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近年来,中央多次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个别地方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避免“民事案件刑事化”。司法机关在办案中要明确法律界限,严格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防止将一般经济纠纷、合同违约、股权争议等民事问题刑事化。对涉及经济活动的案件,必须审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社会危害性”等犯罪构成要件,避免主观归罪。
刑事手段应作为最后救济方式。对合同纠纷、债务违约、股权争议等民事问题,优先通过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避免“以刑代民”。
优化涉企案件办理机制,防范权力滥用,减少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公安机关对涉企案件立案前应充分评估,避免因地方保护、部门利益或个别领导干预而滥用刑事手段。探索建立经济案件立案前听证或备案审查制度,防止“以刑促民”“以刑逼债”。对民营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建立立案前评估机制,必要时可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法律专家意见,避免错误立案影响企业经营。对明显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不得以“合同诈骗”“挪用资金”等罪名强行刑事立案。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对企业家、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慎用羁押措施,符合条件的尽量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方式,保障企业正常运转。
对涉案企业财产,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避免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防止“办一个案子,垮一家企业”。
检察机关应强化对涉企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对不当立案、违法侦查行为要及时纠正。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对涉企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准确把握机动侦查权的适用范围。
探索跨区域管辖制度,对重大涉企案件由上级机关指定异地办理,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防止将经济指标、税收任务等与司法办案挂钩,杜绝“办案为地方财政创收”现象。
(山西宁丰(忻州)律师事务所邱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