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18日
本报讯 粉条,是老百姓饭桌上的家常食品之一。尤其对于晋西北地区的群众来说,粉条是最为常见、深受喜爱的主要食品之一。但是,总有一些人为获取金钱,不惜“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生产、销售一些不合格食品,甚至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近日,岢岚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人汤某某自2008年开始,在自己家中使用简陋设备生产粉条,并向岢岚县城多个粉条零售店、超市和饭店销售粉条,其在做粉条的过程中添加明矾,添加量均是按照经验,没有标准。汤某某每天使用60至70斤不等的粉面,做出约140至170斤粉条。4月21日下午,岢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岢岚县城内的粉条加工作坊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现场对汤某某粉条作坊生产的粉条进行提取检测。经检测,汤某某粉条作坊生产的粉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13×103mg/kg,超过国家标准粉条中铝的残留量限值。
岢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生产粉条时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明矾,致使所生产、销售的粉条中重金属铝残留量为国家标准的5.65倍,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归案后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损失、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禁止被告人汤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因被告人汤某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处:随案移送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汤某某赔偿的公益诉讼款一千元,上缴国库,并责令其就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据悉,本案系岢岚县人民法院2020年首例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赫在荣 郝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