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26日
大建安关帝庙位于五台县建安乡大建安村中央,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始建年代不详。正殿脊檩墨题“大清嘉庆五年(1800年)”。该庙坐北朝南,四合院落布局,占地面积866平方米。现存山门,硬山顶,灰瓦布顶。五步台阶,看墙呈八字,中柱安板门,两侧置余塞板,走马板墨书“武庙”。左右为钟、鼓楼,二层。正殿,面宽三间,进深四椽,硬山顶,灰瓦布顶,棱型檐椽,平板枋尺寸较大。殿内东西墙绘三国演义的新壁画26平方米,正殿两侧朵殿各有三间。依梁架结构分析,正殿建于明代,其他为清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九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
第十二条 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