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29日
戥秤
□董明吉
古代最初的度量衡与人体相关,“布指知寸,布手知尺”“一手之盛谓之溢,两手谓之掬”,这种衡量标准有因人而异的弊端。到了夏朝,真正意义上的度量衡产生。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大禹治水受命于舜,因为没有统一的度量标准,难以完成大规模的测量和施工,继而在禹都安邑诞生了度量衡。
据《史记·夏本纪》载:“左准绳,右规矩,载四时,以开九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意思为:测定平直的水准和绳墨,划定图式的圆规和方矩,随时都要带着它们,用以划分九州,辟通九州道路,修筑九州湖泽堤障,计度九州山岳脉络。
准绳是测定物品平直的器具,准为测定平面的工具,绳为测定直线的工具。《荀子·赋》中曰:“圆者中规,方者中矩。”规矩即规和矩,规为画出或矫正圆形的工具,矩为画出或矫正方形的工具。在“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中,“规矩”意为标准、尺度、规律、圆规和矩尺。
《史记·夏本纪》中曰“身为度,称以出”,表明当时已经出现了最早的法定单位,即以人身体为标准进行单位的统一,这也是我国最早以长度作为基本量,之后便导出容量和重量。
《汉书》云“三代稽古,法度章焉”,意思是考证夏、商、周三朝的历史,度量衡的章法是明白清楚的。我国古代的度量衡与数学、物理、天文、律学、建筑等领域发展有相互促进的作用。
“度”,原指伸开两臂量的长短,引申为计量、揣测等意思。《说文解字》载:“度,法制也。”大禹治水时期是以人身体的某个部位或某种动作命名长度单位的,例如寸、咫、尺、丈、寻、常、仞等,尺是长度的基本单位。测定容积的器皿称为“量”,量器是封建社会计量农产品多少的主要器具。测量物体轻重的工具称为“衡”(古代的天平),重量单位有铢、两、斤、钧、石,24铢为1两,16两为1斤,30斤为1钧,4钧为1石。
度量衡包括长度、重量、容积、质量等。为了进一步将度量衡固定,古人造出了能够发出固定音高的黄钟作为标准器。黄钟的长就是长度的标准量,往黄钟里加1200颗小米就是1龠的容积,2龠为1合,10合为1升。古代的长度单位和容积单位多是十进制,然而重量单位却不是,1200颗小米为12铢,而24铢为1两,16两为1斤。究其原因,《汉书》对此给出了解释:24铢对应的是二十四节气,16两对应的是四时乘四方之象。
商、周两朝对度量衡进行了多次改革。春秋战国时期,群雄并立,各国度量衡大小不一。春秋中晚期,楚国制造出小型衡器——木衡、铜环权,用来称黄金、货币。中国历史博物馆藏有一支战国时期的铜衡杆,正中有拱肩提纽和穿线孔,一面是贯通上下的十等分刻线,全长相当于战国的1尺,每等分为1寸,形式既不同于天平衡杆,也有异于秤杆,很可能是介于天平和杆秤之间的一种衡器。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即车同轨、书同文、钱同币、币同形、度同尺、权同衡、行同伦、一法度,统一了文字、货币、度量衡。秦汉以后开始流行杆秤,用铜或铁制成的秤锤称作“权”。公元前344年,商鞅为统一秦国度量衡,在标准量器铜方升上刻“十六寸五分寸壹为升”,用度量审其容。
西汉末年,刘歆将秦汉度量衡制度整理成文,使之更加规范化、条理化,后收入《汉书·律历志》。书中明确记载了每种单位的定义,比如寸就是10颗小米横排的长度,10寸为1尺。《汉书·律历志》载:“衡权者,衡,平也,权,重也,衡所以任权而均物平轻重也。其道如底,以见准之正,绳之直,左旋见规,右折见矩。其在天也,佐助璇玑,斟酌建指,以齐七政,故曰玉衡。”这种采用自然度量作为标准的方法是十分先进的,如《汉书·食货志》云:“黄金方寸而重一斤。”
到了南朝,太史钱乐之依照当时尺寸铸成张衡浑天仪。隋文帝统一全国后,下令统一度量衡,用北朝大尺作为官民日常用尺,用南朝小尺测日影以确定冬至和夏至。唐宋时期,我国度量衡发展日臻成熟,计量单位由“两、铢、累、黍”非十进位制,改为“两、钱、分、厘、毫”十进位制。宋朝一名主管皇家贡品库藏的官员,鉴于当时一般的木杆秤计量精确度只能精确到“钱”,远远不能满足贵重物品的称量,经过长期潜心研究发明出了戥秤。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朝廷商请国际权度局制造铂铱合金原器和镍钢合金副原器,次年制成运回中国。
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公布度量衡法,规定采用“万国公制”为标准制,并暂设辅制“市用制”作为过渡,即1公尺为3市尺,1公升为1市升,1公斤为2市斤。改革后的市制适应民众习惯,且与公制换算简便,逐渐被民众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用制通行全国。1984年,国务院发布命令,采用国际单位制为基础,同时选用一些非国际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简称“法定单位”)。自1991年1月1日起,法定单位成为中国唯一合法计量单位。1999年,第二十一届国际计量大会把每年的5月20日确定为“世界计量日”。